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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把关能力
  (十三)探索建立有效机制,推进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建设,以“促进质量提升,维护消费安全”为主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全面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十四)突出重点产品监管,不断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布局,紧密围绕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针对反复出现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以及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会同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切实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强化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以消费者关注的节日热销产品和时令性产品为重点,开展以保障消费者安全为目的的专项监督检查;以日常监管、申诉、投诉、信访、媒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以整治为目的的专项监督检查;通过风险信息筛选,以可能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产品为重点,开展以风险监控为目的的专项监督检查。认真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产品质量状况,帮助企业查找问题,举办技术培训,帮助企业不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
  (十五)严格机动车安检机构行政许可和证后监管,提升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质量的控制力。严格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把关,保证资格许可工作质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新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证后监管工作。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明确安检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全责;各市(地、垦区)、县级质监局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负有日常监管责任。要强化安检机构负责人及检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辖区监管,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效能。
  (十六)完善产品质量申诉、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机制,提高产品质量申诉与仲裁工作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产品质量申述、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申诉和仲裁工作制度。省局统一组织全省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市(地)、县局要设立专人,积极为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人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加强对仲裁检验机构和鉴定组织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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