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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和牧区牧民购机补贴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强化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市农机局将出台督查方案对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监督、考核,提高监管实效;强化购机补贴监察员对购机销售环节、农牧民签订购机协议环节督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对发生问题的旗县,将查实情况在全区农机系统进行通报,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保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各旗县市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市农机局和财政局。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目录和要求。为减轻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随时办理企业报帐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凡产品销售地,企业均须自建或与社会维修网点、基层农机推广机构联建农机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要加强新购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牧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牧民有效投诉多、售后服务不到位、趁机乱涨价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牧民的权益。

  乌兰察布市2010年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牧民购置畜牧业用机械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牧民购机补贴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务求实效原则。根据牧区多样性特点,确定重点补贴机型;发展重点机械化生产项目,创立不同发展模式,提高公开透明度,确保政策实施的公信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保障牧民自主选择、自主发展的权益,保证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让牧民得到真正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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