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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和牧区牧民购机补贴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突出扶持规模化,发展社会化服务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提高生产力水平。购机补贴资金投放向牧机合作服务组织、牧机大户、畜牧业大户等直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培育社会化服务力量。

  (三)优化扶强,带动产业化发展原则。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牧区机械化资源优化配置,带动畜牧业机械制造、营销、维修形成产业规模,实现持续发展壮大。

  二、补贴区域范围、对象和品种

  补贴区域为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补贴对象是三个旗的牧民、直接从事牧机作业的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牧区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牧区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补贴产品品种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具体品种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

  (一)资金规模。牧民购机补贴中央第一批资金为200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305万元,旗政府财政配套130万元。财政配套资金具体额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分配表》。

  (二)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旗财政专项资金累加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按照机具类别分档,定额落实到具体机型,具体补贴额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其中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风光互补设备中央财政资金不予补贴,由自治区、旗财政叠加补贴30%,按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分摊;网围栏补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与自治区划区轮牧项目结合,资金切块下达。网围栏具体补贴对象条件、申办补贴程序、补贴区域范围,待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时统一明确规定,中央财政第一批资金不予补贴。牧民购机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操作办法。牧民购机补贴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配套落实,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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