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府〔20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
  遵循“解放思想、尊重历史,规划先行、调整结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稳推进、整体升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优先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及空间,预留比例不低于1/2的用地,作为小区道路、绿化等公共用途。“三旧”改造规划在控制好片区整体容积率的前提下,鼓励增加公共用地、降低建筑密度,适当提高净地块的容积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规划、财政、发改、法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文广新、农业、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林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三旧”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