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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意见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对镇(区)“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指导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详细规划,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有关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城乡规划局做好“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以及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指导和协调镇区拆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三旧”改造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
  市监察局对市“三旧”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镇政府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农业、林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城管执法、宣传、文广新、税务、工商、人防、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6、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7、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而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8、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拆旧腾挪的用地;
  9、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用地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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