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政[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进入实施阶段,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后的征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在征收土地时应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擅自调整补偿标准。在同一区片内,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现状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实行同地同价。
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时间界限
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该地价标准执行。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前已进入征地程序,已经市财政、市监察部门联合发布补偿资金公示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未进入资金公示程序的项目,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3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前批准的建设用地未实施征收的,在征地时,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补偿。
三、需要明确的其他问题
1对同一项目征收多个区片土地的,分别按照所占地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补偿。
2市区内征地社会保障费用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筹集。社保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3青苗补偿费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具体分配方案由各村依据相关政策制定。
5各县(市)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意见由各县(市)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