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热水井项目开采井间距不小于2000米,有条件回灌的必须按照相关水质标准同层回灌。
第十七条 禁止跨水质不同的含水层混合开采地下水。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设施,凿井及取用水管线安装施工设计方案,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取用水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10日内,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标、高程及比例尺1:500至1:1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综合柱状剖面图、井坑详细的平面、剖面图(图上必须载明井口和坑口防污措施);
(三)抽水试验、回灌试验资料、水质化验报告(单);
(四)施工监理报告;
(五)取水设备、计量设施、节水设备安装位置图、性能等情况;
(六)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对申请材料和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地温空调和地热井取用水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温地热水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制度。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地温空调施行封闭全回灌开采,防止污染储层;申请人应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回灌方案进行回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