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原则组织实施,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域、行业、审查内容分类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以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五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采取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