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六条 书面审查的材料根据审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及流动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册、相关财务报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说明;
(五)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材料及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工时制度说明及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九)其他与书面审查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审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报送的书面材料、报送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报送或逾期报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材料审查。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