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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六条 书面审查的材料根据审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及流动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册、相关财务报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说明;

  (五)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材料及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工时制度说明及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九)其他与书面审查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审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报送的书面材料、报送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报送或逾期报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材料审查。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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