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条 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有主动改正意愿的,采取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以下发整改建议书的方式予以宣传教育改正;
(二)违法行为较严重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三)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书面审查中发现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无法核准相关情况的,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予以核实。对拒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报送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要列为重点监察对象,不定期对其现场检查。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将书面审查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报送情况按地域定量抽样复查。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书面审查情况及复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名录表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用人单位地址
| 用人单位性质
| 用人单位所属行业
| 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书面审查处理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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