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最低年经销量:批发经营企业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哈密地区由五万吨/年调整为八万吨/年,其它地州市为五万吨/年。零售企业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哈密地区由一万吨/年调整为三万吨/年,其它地州市为一万吨/年。
资格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内容的变更:因企业改组、兼并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变更的,需提供必要的批准文件,按程序同时提出变更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资格证内容的,视为非法转让或买卖证件,一经发现,将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延续换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各地要高度重视延续换证审查工作,接到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要对煤炭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面积、环保批准文件及地磅等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据实填写现场核查表,由主办机关签署意见、盖章,随文上报。受理申请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对审查结果应形成部门的审查意见上报。
2. 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制度。部分地、州、市及所属县、区、市由于机构和人员变动等原因,煤炭经营监管机构及人员设置不确定,造成工作渠道不畅,监管工作无法落实。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目前尚未完成地、县两级煤炭经营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的地、州、市,要在上半年内完成机构和人员配备。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将新的机构和组成人员情况上报自治区煤炭管理局备案。
3.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检查和监管。各地要按照“控制数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原则,换证审查工作要以煤炭经营企业布局结构调整为核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煤炭经营企业实施联合、兼并和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上规模,上等级。在煤炭经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城镇,要充分利用延续申请换证审查,着力解决局部区域数量多规模低的问题,淘汰经销量低,运行不正常的经营企业;下决心清理取缔无场地、无设施、无资金的“三无”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城镇中污染严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的通知精神,自我查找问题,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地延续换证工作的落实情况,自治区将根据实际在今年下半年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