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情况,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5、在建矿井建设单位对存在多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落实情况。
6、所辖区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通报》提出的“五查”、“五严格”、“五落实”、“五加强”落实情况。
三、工作阶段
(一)第一阶段(4月6日至4月20日):企业自查整改阶段。煤矿企业按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健全措施、保障投入、落实整改。
(二)第二阶段(4月20日至5月15日):地(州、市)督促整改阶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督促辖区煤矿企业按照本通知检查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期限进行整改。各地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监察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监察。
(三)第三阶段(5月30日前):自治区督促检查阶段。
自治区将适时成立督促检查组分工作区域分别对各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工作区域内在建矿井安全管理和矿井水害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和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认识,高度重视开展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害治理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迅速制定自查及整改方案,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吸取自治区内外建设矿井和水害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建设项目、矿井水害事故隐患。要把贯彻《
煤矿防治水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贯穿始终,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