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省人民法院直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工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农业部等十部委农农发[2010]2号文件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
(鲁农药字〔2010〕9号)
各市农业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信(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省邮政公司、各快递企业:
现将
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清查清缴国家禁用农药
各地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禁用农药的全面清查清缴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拉网式排查,一经发现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要全部没收、彻底清缴。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和生姜集中产区的检查。对发现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要追查来源,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禁用农药由省农业厅统一定点销毁。
二、在蔬菜、果品集中产区推行限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厂家委托经营
各地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掌握限用高毒农药的进货、销售去向,实行可追溯管理。要严格控制限用农药的销售,特别是在瓜果、蔬菜、食用菌、茶叶集中区和蔬菜、果品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要积极探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实名销售、厂家委托经营的新路子,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监管长效机制。
三、全面排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
各地质监、经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高毒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资格、生产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并登记造册;特别是对原来生产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仓库进行认真细致地排查,明确企业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了生产。
四、建立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应急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