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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国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三)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施工图,施工、监理、安全合同和验收报告等有关附件;
  (五)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完成的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八)所用产品进场复检合格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售后质量承诺书,建筑节能产品的《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核准证书》等。
  六、验收要求
  (一)上报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面积核实统计工作。各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验收办法》及其附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并制定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将现已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验收办法》要求对本地区及系统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完成面积进行统计核实,并组织验收,于2010年11月31日前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核实汇总表》(附件2)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验收前完善项目。要按照《验收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对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抓紧完善配套。特别是今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和2009年竣工收尾的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验收。
  (三)认真填写有关验收表格,并保存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以备省和国家检查组的抽查。
  (四)各市及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各市及农垦、森工系统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瞒报虚报,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全面完成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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