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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良性运行与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范围为城市(县城及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营运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办理用地手续;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三个优先、六种模式”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一)坚持“先集中、后分散,先重点、后一般,先水质、后水量”的原则。优先考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优先解决高砷、高氟水地区和血吸虫疫区的安全饮水问题,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问题。
  (二)坚持“六种模式”的原则。
  1、以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集镇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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