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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一)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用于竞标工程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范围,或本乡镇新建供水工程。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经民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五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吨以内的予以免费,超出部分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运营单位应提前告知用户,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造成停水的,运营单位应积极抢修,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供水。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运营单位依法收取违约金,超过15天不交纳的,可中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新增用户需交纳入户设施配套建设费,并与运营单位签订供水协议后方可用水。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参与投资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转包、拍卖经营权、拆除变卖工程资产、改变工程用途、中止运营供水。转包、拍卖运营单位的经营权,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转包、拍卖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对不能确保正常供水的工程,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经营权,并依法追究运营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在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内,因违规养殖、排污、修建构筑物等行为造成水质污染,影响供水设施安全,损毁供水设施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其建设与营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属于乡村农业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工程运营免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源水及成品水水质检测费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供水用电价格按省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优惠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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