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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园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七)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进入园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八)实行试营业制度。对进入园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进入园区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两年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在园区内可采取联保联贷方式,在创业者协会、创业者联谊会内部也可采取“五户联保”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给予小额贷款的重点扶持。
  (十)加强创业孵化服务。积极引导各类创业者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创业咨询专家队伍,应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
  (十一)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入园区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剩余保险金,用于支持其自主创业。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人员参加保险。进入园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相应的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其档案管理费降到每月5元。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鼓励孵化企业进入园区。在孵企业进入园区孵化期为3年,孵化期满并孵化成正规企业的个体或组织原则上应离开园区。孵化期间按照“低房租、零费用、贴水电”的原则,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房租减半,第三年按规定全额缴纳。水电费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创业扶持金中列支。
  四、加强园区管理,发挥孵化园区促创业带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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