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的办法,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税务机关在核实境内无住所个人申报的境内实际工作天数时,可要求其提供在境外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三、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境内、境外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合并其境内外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按《通知》第三条所列公式计算并缴纳中国境内应纳税额。
四、为更好地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的条款,按是否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标准,划分如下:
(一)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定或安排的签订国家或地区: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新西兰、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原南斯拉夫、中国香港、塞舌尔、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冰岛、孟加拉、乌克兰、苏丹、马其顿、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埃及、南非、巴巴多斯、菲律宾、摩尔多瓦、委内瑞拉、古巴、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巴林、尼日利亚、伊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国澳门。
(二)董事费条款中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定或安排的签订国家或地区:
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