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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

  (二)切实贯彻《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三)已招用劳务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户籍员工下岗。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裁员。

  (四)对已安排下岗的户籍员工,企业要广开渠道,以系统(集团)内调剂为主,促进再就业。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在企业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五)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主动到非国有企业、第三产业从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各国有企业应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员工。可以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员工。

  (七)各国有企业可以在市政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员工。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场规划论证、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和优惠。

  (八)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纳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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