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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③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6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处虚报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情节较轻,或者危害性较小的,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或者危害性较大的,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前置审批、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上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或者危害性大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虚假出资额占其应出资额30%以下的,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虚假出资额5%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额占其应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额占其应出资额50%以上或者其他情节较严重的,处虚假出资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抽逃出资金额占其出资额30%以下的,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抽逃出资金额5%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金额占其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处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金额占其出资额50%以上或者其他情节较严重的,处抽逃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债权人的债权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债权人的债权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债权人的债权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公司处以5%至7%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至3万罚款;
  (二)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公司处以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公司处以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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