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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1、非法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2、非法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销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千元:
  1、最高奖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最高奖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最高奖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串通投标及招投标相互勾结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标的100万元以下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标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者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标的200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标的100万元以下且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标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者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标的200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不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处财物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财物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 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裁量


  依据:《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货值1倍罚款;
  (二)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销售者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货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或有危害后果的,处货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不是主观故意、情节较轻的,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合格产品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上述行为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或经营的不合格商品属于对人身健康或公共安全有危害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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