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市、区县农业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持证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许可条件逐一筛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已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我委将对区县的许可证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规范品种区试和审定
(一)严格区试审定标准和程序。市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品种区试和审定管理,严格承担区试任务单位的资质审查,增加对参试品种的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提高品种区试对照标准,严格试验程序,规范品种描述,统一品种名称。加强市、国家两级品种审定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品种区试、审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定品种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避品种风险。
(二)加快不宜生产品种的退出。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中关于品种退出的要求,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要立即退出。要建立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进行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明显存在种植风险的品种,要坚决退出,退出品种信息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三)加强品种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水稻、麦子等主要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种子检测体系,市种子检测机构要加大已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征集和检测力度,实现品种DNA指纹检测信息共享,并对征集不到标准样品的审定品种,要尽快退出市场。
四、加强种子生产管理
为推进种子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种子生产基地规划,积极争取多渠道的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种子生产能力,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财政扶持粮食繁制种工作,建立政策性保险机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准确掌握本地当年种子生产的品种、数量及地点,督导企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在杂交种子制种关键期,组织开展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检查,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止种子生产,严禁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
五、完善种子市场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