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政[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商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同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的水平,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豫整规办〔2007〕3号印发)及《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第二条 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强制执行权、纪检监察权、行政处罚权。国土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刑事司法中应坚持互相联系、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
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有犯罪事实、后果严重,且达到《
刑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