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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移送意见书;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鉴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证据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三)有关鉴定结论;
  (四)现场调查的勘测和音像资料;
  (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执行阻力无法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须按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110联动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纪或犯罪案件的,应在收到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抄告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对所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立案通知书之后,应及时将涉案物品(但在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涉案物品的案件中只移送物品清单)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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