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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程序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法院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裁定或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八条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问题,可能侵犯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第三十条 法院对于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法院、公安、检察院、纪检监察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安监、农业、环保、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开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暨2009年度(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并于每月初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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