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工业与服务业用水同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0〕3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积极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通知》(皖价服〔2008〕47号)和《关于加快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同价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09〕195号),对同价工作进行了专门布置并提出明确要求,多数地方按照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与服务业用水同价工作。但是,部分地方对同价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迟缓。为加快推进同价工作,根据省政府第九次全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尽快将同价工作纳入工作议程。落实工业与服务业用水同价,是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贯彻《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未同价的地方,近期必须制定同价方案,并按照皖价服〔2008〕47号、皖价商〔2009〕195号文件要求,于今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对不能落实的地方,省局将通报批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二、抓紧报送同价情况。请各市于3月10 日前将本地(含所属县市)现行自来水分类和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同价情况及同价的具体日程安排汇总后上报省局。
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0551-2629876;电子信箱:shangjiachu@126.com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市(县)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同价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立方米
代 收 费 用
| 已同价时间
| 准备同价日程
| 备注
|
水资源费
| 公共附加
| 价调基金
| 污水处理费
|
|
|
|
居民生活用水
|
|
|
|
|
|
|
行政事业用水
|
|
|
|
|
|
|
工业用水
|
|
|
|
|
|
|
经营服务用水
|
|
|
|
|
|
|
特种用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