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救治对象
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保证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二、确定定点医院
邢台市市区将市人民医院和矿务局医院作为治疗一般性疾病的定点医院;将桥东区精神病医院作为治疗精神病的定点医院;将市第二医院作为治疗传染病的定点医院。
三、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综合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帮助流浪乞讨病人离院并妥善安置。
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送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同时通知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到场甄别,办理交接手续;协助民政部门和救治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鉴定工作;对有肇事、滋事行为或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同时通知民政救助管理部门甄别,办理交接手续。
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进行诊疗,并参照我市当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期对定点医院的救治标准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定点医院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