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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鄂工商函[2010]2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经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后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从省工商局掌握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在具体执行中,擅自核准使用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未按规定及时将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报送备案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省工商局决定,对已登记注册的涉及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以及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必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其名称如有变更,也必须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二、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的核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要以县为单位,认真填写《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企业名称清理情况汇总表》,企业状态为开业的,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状态为注销或被吊销的,附注销通知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对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擅自办理的企业名称(以档案中是否有相关核准通知书为依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一并清理上报,以便由省工商局集中向国家工商总局作好汇报,争取补充进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库,纳入统一管理,实现名称专用权保护。

  四、要高度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企业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后的备案工作。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名称登记备案工作,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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