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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区县、市妇联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等,区县妇联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及公证手续,经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妇女小额担保借款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和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贷款申请。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核,贷款担保对象、额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妇联、基层妇联组织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公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基层或区县妇联、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基层或区县妇联、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基层或区县妇联在接到银行放款的通知后,受托对在保项目按规定实施在保监控。要求在放款后一个月内对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检查,每三个月一次对在保项目进行经营及财务状况、反担保情况的检查,贷款到期前三个月、一个月、10天提前向借款人核实还款资金来源。要求基层或区县妇联在进行上述检查时应有书面记录。在在保项目监控中,基层或区县妇联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人力社保部门,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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