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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运用《青海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认真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消防规划及时落实到位;凡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按照要求一步到位,达到国家标准。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及“三合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及时奖惩年度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夯实农(牧)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牧)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牧)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牧)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2012年,各行政村主要道路要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农(牧)村要设置市政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农(牧)村要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增强火灾事故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按照《青海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牧区消防建设标准》以及《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大力开展农(牧)村消防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村、牧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寺院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农村、牧区火灾防控的重点,推动消防宣传“进寺院”,不断提高僧侣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要继续加强社区、农牧村警务室消防建设,把消防工作作为警务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牧村消防警务机制,全力提高我省农村、牧区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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