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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
  (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

  二、申报要件
  (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供油码头从事船舶供油的需提供有关码头和储罐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
  使用船舶从事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须持有相应适认证书);
  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须有现场管理人员2名,现场操作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提供上述1至8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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