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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经营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须具备: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人。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垫舱或物料供退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供水专用船舶或具有供水设施的码头。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的需提供有关码头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须具备:运输专业车辆或船舶及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运输车辆、船舶须提供租赁合同。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使用船舶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
  使用运输车辆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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