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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食品供应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
  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申报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一辆或不低于300总吨一艘适应垃圾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使用车辆从事经营的提供车辆的营运证书。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作业人员5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和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垃圾接受协议
  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申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提供以下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办公用房产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300总吨及以上适合接收作业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或封闭式存储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固定储罐(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和专业作业车辆。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经营的需提供:
  (1)存储场地环保评价验收合格证明
  (2)专业车辆营运证
  (3)经质监部门认定的储罐合格证明,在港区内的储罐需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船、车连接软管和泵的合格证明
  7、从业人员名单
  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操作人员10名;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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