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审查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七)起草、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八)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是:
(一)过去应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过去应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省直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试点工作开始后,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省直部门作为原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裁决。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机构设置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组成。按照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一般委员由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和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一般委员由市政府统一聘任,每届任期5年,因故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时,由市政府作出调整。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其内设机构和人员在机构改革时与市政府法制办三定方案一并考虑。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及程序
(一)案件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由案件受理科统一接待、登记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受案条件的,提出受理的初步意见后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告知当事人。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科接到立案的卷宗后,应及时制作并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对于须追加第三人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制作《参加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案件审理科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听证调查等审理方式审理案件,经审理组合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程序作出决定。
(三)案件议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