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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协助省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指导管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职责。

  (五)强化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六)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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