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0〕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市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政府《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
公司法》规定,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市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指的投融资平台包括白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和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补助我市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市级预算安排及筹集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省、市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等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市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市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