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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由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属政府所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平台筹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期限内单位无偿使用上述固定资产。

  期限届满后,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未获批准的,资助计划取消,平台建设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凡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平台需要进口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的相关优惠。

第七章 平台考核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每半年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对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人员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绩效等作出说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改变性质、产权、营业地点、场地面积、业务范围的,变更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

  (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

  (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五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已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操作性强、预计能取得明显成效,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已取得明显效果、有代表性,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为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的,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较强的技术力量,项目方案完善、可行性好,建成后对该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与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结合起来,发挥行业平台与集聚基地的双重效能。

  第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市企业规模及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有关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然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定项目。

  专家小组的组成及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

  (二)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三)具有行业代表性;

  (四)具有推广和示范价值;

  (五)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后的项目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落实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企业信息化试点名单的我市工商企业,其申报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直接列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且项目资金以自筹为主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配套资金扶持。

  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且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五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

  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六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分为试点项目与示范项目。

  试点项目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配套资金扶持。每个服务平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示范项目可一次性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列入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其项目上一年度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确定扶持金额。

  第十八条 对每个重点项目的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市主管部门将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与项目单位签订管理与考核协议,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审计确定的项目已完成投资金额,按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信息化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产品,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3年内属市政府,由市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3年。

  3年期满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合同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固定资产产权转为项目单位所有,项目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扶持资金和固定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扶持计划,项目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扶持资金划还市财政部门后,固定资产产权属项目单位所有。

第六章 项目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宣传企业信息化工作,配合与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市工商企业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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