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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二、规范行政机关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管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将本机关签订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等各类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对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担保合同;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均应进行公证,增设法律审查环节。
  (二)坚持合法和诚信守约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诚信守约。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履约能力,杜绝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
  (三)建立法制机构审核和集体审定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其合同文本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订立工作;同时合同文本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维护本部门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格式合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印制格式合同,又需要以格式合同规范的,应当在格式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并将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确保合同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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