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本市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19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持有海口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下列重度残疾人:
(一)肢体残疾人一级;
(二)视力残疾人一级;
(三)精神残疾人一级;
(四)智力残疾人一级。
二、资金筹集
本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共同筹集。除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45比例分担,从一般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与发放
(一)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以及生活标准、消费情况,逐年提高其补助标准。
(二)补助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总收入,尽可能让全市重度残疾人享受海口发展成果。
(三)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编报预算前,将重度残疾人人数和补助金额报市、区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补助金由区残联统一发放。
(四)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并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四、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