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
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 〔2001〕59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文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
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
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 〔1996〕93号);
3、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
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
5、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
6、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
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
8、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
9、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10、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
11、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
12、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
14、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
15、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