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5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所需的经费渠道、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三)建设单位
建设主体为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其中: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和研发协作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标准检测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承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投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创业孵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四)场地面积
每个中心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一)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各类研究院(所)、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等。
(二)建设要求
1拥有能够满足项目研发的办公、实验场所和中试场所;
2配备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研发设施(仪器、装备等);
3集聚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研发团队等);
4具有明确的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或前瞻性技术的研发方向和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
5拥有能够保证科研方向持续性和研发团队稳定性的研发经费。
(三)建设单位
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应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本地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合作共建,也可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建。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科技投资公司,代表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共建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四)场地面积
每个研发平台不少于3000平方米。
四、科技创业平台
(一)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与本地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相关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中心)、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创业园区。
(二)建设要求
1符合当地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2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
3每个平台入驻企业不少于80家;
4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