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检查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记录;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临时存放点)的选址、建设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对民爆公司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是省政府2010年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上来,扎实有序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效完成整改并通过省、市验收。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整治目标分解到各非煤矿山企业和相关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地下矿山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是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安监部门要下达整改指令(整改指令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下达完毕),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县(市)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五)加强协调,强化执法。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六)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反馈信息。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市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及时在全市推荐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