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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市场化推进”的要求,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着力构筑投资创业和承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我市工业园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目标任务与规划布局

  (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到2012年,全市建设6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其中:2010年建成150万平方米,2011年建成200万平方米,2012年建成25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按建设组织主体进行分解下达。

  (二)规划布局。我市标准厂房规划布局的重点区域为高新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官渡工业园)、呈贡工业园、杨林工业园、安宁工业园、海口工业园、富民工业园。其他省级工业园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

  三、建设组织和投资主体

  (一)建设组织主体。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区域内建设标准厂房的组织主体,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的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土地报批、施工管理、基础配套等工作。

  (二)建设投资主体。坚持市场化导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下属投融资公司,招商引资引进的投资开发商、各类企业,均可作为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投资主体。

  四、认定标准与确认程序

  (一)认定标准。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认定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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