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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1.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标准厂房应为框架混凝土或轻钢结构,容积率不低于0.8(高新区、经开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园区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配套建筑土地面积不高于7%。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2层。

  3.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建设投资主体自用面积少于30%。

  4.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5.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

  (二)确认程序

  1.由建设投资主体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委审核。市工信委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2.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工信委会同市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省级优惠政策

  1.市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配合,按照省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

  2.市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配合,严格比照省级确认补贴范围兑现市级应承担的相关扶持资金;

  3.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的具体落实;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落实省级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加大对标准厂房用地的监管力度。

  (二)市级扶持政策

  1.按照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实际出租面积,从企业入驻开工之日起,由市级财政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3年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011年~2013年。租金每一年补贴一次,每次补贴10元/m2(实际租期半年以下不予补贴)。出售的标准厂房,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2.从2010年起,市政府根据目标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当年全市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以及现有企业厂房改建、扩建标准厂房。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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