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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标纪律:

  (一)评标专家应按语音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入指定评标室,评标前不得与任何人谈及评标事宜;

  (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评标前,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保管;

  (四)评标时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触投标人及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

  (五)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评标情况;

  (六)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五)违反相关评标纪律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应予以警告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违规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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