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帮助和指导餐饮企业学习贯彻和用好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别是为大众餐饮业发展创造条件,争取纳入国家主食配送和早餐示范工程城市,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三)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91号),切实为餐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城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并最大限度地给予餐饮企业支持。交管部门要在确保交通畅通的前提下,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的办法,尽可能给予餐饮企业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通行便利;城管、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帮助宾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缓解停车难问题,方便消费者停车。质监、卫生部门应按省政府云政发〔2009〕91号文件规定,按时间要求,取消向餐饮单位收取企业旅游促销费,适当减免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证可在省内跨州(市)使用,对已取得餐饮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且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的人员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应提出措施降低餐饮企业准入门槛。发改部门应尽快落实餐饮企业与工业企业水电煤同价的政策。金融办要积极协调餐饮企业银行卡消费手续费标准从目前的2%降至1%,以方便和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
五、强化促进餐饮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商务、卫生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食药监、城管、公安、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负责研究制定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相应的机构和部门,牵头抓好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2010年-2013年,每年从市级财政安排的服务外包及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餐饮业发展,主要用于培育餐饮龙头企业,建设星级美食名店,打造美食名城、名县、名镇、名街,研发特色菜品,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实施滇菜品牌工程,建设餐饮连锁和配送中心,表彰奖励对餐饮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促进餐饮业发展的事项。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