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重要规划,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