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以及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工作。
(十)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处
(六)法规宣教处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