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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以及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工作。

  (十)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处

  (六)法规宣教处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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