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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提高土地交易市场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接受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其他经营性用地应当尽量以拍卖方式出让。

  除政府指定的公益性项目用地外,禁止其他用途用地和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按政府批准方式执行。

  五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度假村用地可以按照拍卖以外的方式出让。

  第五条 商服用地具体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指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燃气加气站、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指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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