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人在拍卖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
(二)编制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拍卖文件;
(四)按拍卖文件的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六)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和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竞买人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于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约定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价款一般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
有特殊付款要求的,应当在拍卖前告知所有竞买人,付款时间按照委托拍卖人确定的时间为准,但不得超过60日。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